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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.1 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,貫徹健康中國戰略部署,推進健康中國建設,實現建筑健康性能提升,規范健康建筑評價,制定本標準。
1.0.2 本標準適用于民用建筑健康性能的評價。
1.0.3 健康建筑評價應遵循多學科融合性的原則,對建筑的空氣、水、舒適、健身、人文、服務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。
1.0.4 健康建筑的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,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。
1 總則
2 術語
3 基本規定
3.1 一般規定
3.2 評價方法與等級劃分
4 空氣
4.1 控制項
4.2 評分項
5 水
5.1 控制項
5.2 評分項
6 舒適
6.1 控制項
6.2 評分項
7 健身
7.1 控制項
7.2 評分項
8 人文
8.1 控制項
8.2 評分項
9 服務
9.1 控制項
9.2 評分項
10 提高與創新
10.1 一般規定
10.2 加分項
本標準用詞說明
引用標準名錄
附:條文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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